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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管理—溢流系统或水资源再利用系统 水资源再利用系统 部分水资源再利用系统通过露天处理池和养殖单元进行换水。当暴雨季节来临或因改造排水时,处理池通常会发生溢流现象。 废水样本采集应当在排污时进行,并严格遵守BAP废水排放标准。室内系统采用机械和生物手段处理养殖单元产生的废水以进行再利用,等到可溶解固体浓度下降到一定水平时再排放。冲洗在养殖池需要换水或养殖系统某些部分需要清洗时进行。 溢流系统 标准 5.1:如果养殖场要求获得有限选择权,并以此作为其不用符合《标准水质标准》的理由,那么该养殖场就应当收集必需的入水和出水水质数据。 5.2:如果申请者名下的养殖场在灌溉系统内部进行养殖经营,且所产生废水仅用于农作物灌溉,那么不适用于标准5.5和5.6。此情况必须通过审核员确认。 5.3:如果养殖场面积低于50公顷,且不向天然水体中进行常规性废水排放,因而其年度日均换水率低于1%—比如,通过重复使用所有水资源或者进行很少、有限的换水,那么不适用标准5.5和5.6。 5.4:应当做好入水和废水监测记录以备参考,上文中实施指导方针对此有详细说明。 5.5:废水水质浓度应当符合 BAP 水质标准或具同等效力甚或更严格的适用法规,如果入水水质浓度高于规定标准,那么废水水质浓度不得在此基础上增加。 5.6:养殖场应当遵守这些标准以获得认证并在五年之内达到BAP最终标准。 5.7:养殖场应当向审核员提供上一年度年用水量估算,附录 C 中对此有详细说明,录入数据可供复审。 6.环境(仅限淡水或淡盐水中的网箱或围栏) 水质与沉积物控制 采用网箱或围栏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场应当进行水质监测,以确保达到率直到水质提升。湖泊、水库及河口里的养殖活动应当遵守喂料率限制。在认证检查期间进行的水质测量应达到 BAP 标准及适用的政府许可规定。 BAP水质标准。当超过了水质要求的上限时,养殖场应当按要求降低喂料移除。将样品装入干净塑料瓶中,然后放入密闭、绝缘的冷藏柜中,以防止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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