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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被刑事立案证 据关联性存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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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永城:一起民间经济纠纷被刑事案立案  修修补补办错案

         招商引资“投资人”被判刑

         河南永城,城市改造工程让永城从旧城中脱胎换骨,一座现代化的城市绽放出夺目的光彩。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永城市委、市政 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成功引进浙商介入城市改造工程。黄爱英作为成功的浙江商人也加入永城改造,但没有想到永城市政 府招商引资项目,却成了黄爱英定罪的“诈骗案”项目。中 共河南永城市维 稳办将 “和谐家园”温州开发商黄爱英“维进”班房。此事在河南永城受到不断质疑,明明是政 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何成了投资商“诈骗项目”?。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在旧城改造过程中黄爱英是市政 府招商引资引进来,黄爱英在永城正式注册房地产公司,政 府将“和谐家园”改造项目由黄爱英来投资开发。该项目经过市维 稳办下发文件,黄爱英支付200万元维 稳费,且部分和谐家园业主领取了补偿款,且签定协议同意重建。

         黄爱英与李朝记属于“房地产开发”合作伙伴。李朝记看到房地产项目日益红火就与黄爱英签定“项目转让协议”,支付部分款项。后来国家实施限购导致李朝记投资受损,李朝记与黄爱英反目成仇。李朝记担任过城中村村长利用自己的私人关系“捏造事实”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黄爱英诈骗和职务侵占,而后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随后黄爱英被逮捕,检察机关介入被起诉,经过一审、终审,商丘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这起“扑朔迷离”的招商引资项目成为“诈骗项目”案件中,检察机关指控黄爱英涉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那么“诈骗项目”究竟是个什么项目?

         都是“和谐家园”项目惹的祸

       “和谐家园”项目并非虚构,市委维 稳办全程参与。

       永城市委、市政 府研究决定由永城政 法 委牵头成立中 共永城市委维 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其目的化解“和谐家园”矛盾;维 稳办让投资商黄爱英缴纳了“200万元”维 稳项目押金,主要用于“和谐家园”房地产维 稳项目所需资金。

       2010年11月28日上午市委维 稳办主任屈海波主持召开“铁南路建房纠纷案件协调会”(和谐家园项目的前身),永城市演集镇政 府刘真祥、市国土局纪检书记刘松峰、市规划局刘建峰、市委维 稳办谭长建、郭峰、以及房管等八个部门包括刘昌燕、黄明等参加会议,形成了【2010】第5号《维 稳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表述:改造工作由群众代表王福安牵头,由开发商永乐房产公司负责项目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2、《铁南路群众信访案件项目委托开发意向书》同意乙方(永乐房产公司)作为铁南路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3、根据上述意见永乐房产公司与拆迁业主陆续签订《房屋开发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随后永乐公司与200多户签订拆迁协议,视为取得“开发权”:中 共永城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证明》证实:2012年12月1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有238户,剩下的78户一直不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户领取了黄爱英和政 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

       转让项目,4年后涉嫌“诈骗”:2012年12月10日,黄爱英与李朝记签订和谐家园项目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黄爱英将“和谐家园”项目转让给李朝记,补偿费共计2000万元;2016年5月11日李朝记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黄爱英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7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11日黄爱英因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被逮捕;2017年11月2日黄爱英被判刑。

       黄爱英“合法转让” ,李朝记控告“诈骗”

       永城市人民政 府招商引资,黄爱英投资成立永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2008年8月22日,黄爱英与李朝记签订《协议书》李朝记未向侦查机关提交,约定黄爱英将“永乐花苑”10号楼转让给李朝记作为商品房开发,李朝记分期付给黄爱英转让款600万元。2010年1月16日,黄爱英与李朝记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李朝记向侦查机关提交时关键条款已作了撰改约定:黄爱英所开发的9号楼和李朝记开发的10号楼独立核算,各收各得,但按揭款统一由永乐公司领取再双方另行结算;因10号楼提高层高及扩面及9号扩建,由黄爱英做好规划审批工作并由李朝记承担一切费用。至2015年11月,9号楼下放按揭贷款约为1124.5万元,10号楼下放按揭贷歉约为1103.8万元。因9号楼、10号楼房款在2012年底前均需通过永乐公司(会计出纳为薛乐英和赵子豪)领取再支付给李朝记(其儿子李根芳又名李笑领取),李笑共领取10号楼房款约1277.98万元(详见附件3,李朝记向侦查机关隐瞒了该事实)。因此黄爱英与李朝记各自开发的永乐花苑9号楼和10号楼房款已基本结清。据知情人透漏,为了经济利益,李朝记接手后看到房地产市场在逐渐萎 缩,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李朝记为了拿回自己亏空的钱于是栽赃陷害,连续炮制了“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罪名。   

      【专家解读】      黄爱英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 民检 察 院专家咨询委员谢佑平教授解读“黄爱英案”:

       谢佑平教授认为:本案被告人黄爱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谢佑平: 关于合同诈骗罪,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被告人是否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一般为下列五种:(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首先,从本案的事实和证 据来看,黄爱英与李朝记就“和谐家园”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有实质内容和可履行性的民事合同,不属于任何一种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黄爱英转让给李朝记的“和谐家园”项目,不是黄爱英虚构的,是实实在在工程项目,是当地政 府力图打造的居住工程,在政 府的协调下已经进行了大量拆迁、安置和开工前期准备得工程。第三,双方就该项目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完成的,是合作双赢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如果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而不是直接动用公权力抓人。实际上,李朝记在2016年2月2日已经就此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问题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也已立案并正在审理。在民事诉讼正在进行时,永城市公安机关就同一事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是典型的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办案。

        关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它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中,核心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便利并利用其侵占了公司财产。从本案事实和证 据考察,黄爱英犯职务侵占罪的证 据不足,表现在:第一,现有证 据不能充分证明黄爱英系李朝记所属公司管理人员;第二,现有证 据不能否定黄爱英收受的300万款项系收回李朝记的有关欠款。因此,基于以上,本案所列黄爱英的职务侵占犯罪,属于典型的证 据不足,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做无罪裁定。


来源:法制与社会
http ://www .fzyshcn.com/difangyaowen/2019-01-25/62452.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凤凰法治网
http ://www .ifenglaw.cn/html/6392.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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