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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为“全国”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0年7月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担任西南地区某省的区域经理。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约定的是“全国”。王某在该省一直工作至2018年1月,A公司决定调动王某至东北地区某市工作,并向王某承诺不降低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但王某与A公司未就东北地区的新工作岗位达成合意,王某未至该市工作。
2018年2月20日,A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王某却拒绝服从安排,属于长期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裁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对于王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焦点分析
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现A公司将王某从西南地区调至东北地区,该调整仍在“全国”范围内,表面上看并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但是,实际上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公司成立已经有17年,在广东21个地市都设立了直属分公司,是省内唯一一家网点覆盖全广东的专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公司一直贯彻“一对一”专人服务,后勤服务团队均是大学生,整体团队素质较高,对客户服务质量有保障。深耕行业17年骏伯人力集团已是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副会长单位 、广东劳动学会、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会长单位,荣获了中国百强劳务派遣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AAA信用等级”企业、 广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纳税信用A级荣誉证shu等诸多荣誉。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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