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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有疑问,开票一定要对公转账,能付现金吗?付现金符合“三流一致”吗?看几个案例。 1、开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 相关案例 向供应商购买材料,偶尔是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票”,而不是银行对公转账可否?然后再让对方开收据且盖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我方已付现金的凭证,如果不行,为何酒店行业就可以收现金开票? 疑问:开票一定要银行对公转账才行吗,不能付现金吗? ◆ 双方间款项支付方式暂无税收相关文件进行限定。应税行为发生确认纳税义务时,销售方根据实际购买方的具体信息开票即可。2、收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相关案例 三流一致:即资金流、发票流 货物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业一般开票很多都是收取现金的。并没有对公转账,这种会不会变成资金流不一致?该怎么操作? ◆ 若酒店发生应税行为,开票时应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若是现金支付而不是对公转账的,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3、取现金开的票是不是变成资金流不一致。因为不是通过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 相关案例 向供应商购买材料,一般情况下,是通过银行对公转账来支付货款,偶尔用现金支付让对方开收据且盖对方的财务专用章,可否? ◆ 款项支付方式不在规范范围,使用现金付款的,销售方也应据实开票。文件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经营中遇到下游开不出票,导致企业缺乏成本票的情况可以怎么合规解决呢?1、下游可以选择自然人代开,代开1%的普票给企业进行税前扣除。目前代开的综合税率1.56%,其中个人经营所得税固定核定0.5%。 2、企业在园区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将采购部分分包给个独企业,个独企业向下游采购,然后再销售给主体企业。服务型企业可以把分包部分设计、推广的业务到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再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纳税。目前,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税率0.5%-2.19%;2020年3-12月增值税1%(恢复后3%);附加税0.06%。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详情可以关注公众号《涵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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