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香港认可机构申请人应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供下述资料:
 2、拟使用的名称或称谓; 3、使用该名称或称谓的原因; 4、详细说明实际或拟进行的业务活动的性质; 5、将会或已在经营的有关业务的时间及地点; 6、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及地点; 7、一份现正采用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副本); 8、一份近期已审计账目及年度报告(副本); 9、提供独立保证报告; 10、拟在香港设立的分行或附属公司首3年的业务计划(若需要); 11、主要股东、董事及行政总裁的姓名及地址; 12、公司地址及电话/传真号码; 13、以及任何其它所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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