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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1、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2、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下列许可事项由排污单位申请,经核发环保部门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1、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的位置和数量;
2、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3、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下列环境管理要求由核发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进行规定: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
2、自行监测要求、台账记录要求、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3、排污单位信息公开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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