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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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4)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4、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3)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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