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推广网推广标签      禁止一切违法信息推广,否则封号,本站所有信息为网友发布,谨防上当受骗!

免费推广

QQ登录

免注册,加入推广网

免注册,成为推广员

查看: 130|回复: 0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清远社保代交公司,代买清远公积金,清远人力资源公司

[复制链接]

266

主题

266

帖子

3192

积分

推广王

Rank: 8Rank: 8

最后登录
2021-9-6
注册时间
2020-12-7
QQ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关键词:代缴清远社保,清远五险一金代办,清远工资代发,清远劳务派遣,清远人力资源公司,咨询热线:13431007953(微信同号),QQ:852001335
黄某于 2009 年初入职某公司做销售主管,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 年,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黄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子公司做售前支持。黄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黄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黄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黄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18HR外包经验,国内60家分公司,300多个操作网点,一对一专业服务,值得信任。
1、全国社保、公积金代缴      2、代发工资、劳务报酬
3、劳务派遣、代签劳动合同    4、代买单工伤
咨询热线:13431007953(欧女士)微信同号
办公QQ852001335      
关键词:代缴清远社保公积金,清远工资代发,清远劳务派遣公司,清远人力资源公司,清远社保代理公司

中国推广网提供免费推广,免费营销,免费发布广告信息的网络推广平台。

扫描二维码
手机浏览本页面

小黑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推广帮助|(京ICP备16009988号)

中国推广网(推广论坛)是免费网络推广平台||免费推广就上中国推广网

技术支持:推广网官方

中国推广网·推广精英聚集地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