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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认证咨询培训|旨在补充,而不是替代支持全球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的其它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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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原则 森林资源及其土地的经营应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上的需要,这一观点已得到广泛认同。而且,BSCI验厂随着公众越来越关注森林的破坏和退化问题,使得消费者要求他们购买的木材和其它林产品不仅不会对森林造成破坏,而且有助于拯救未来的森林资源。为了满足这类要求,木材产品的认证和自愿认证体系在市场上应运而生。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是认可认证机构的国际组织,以确保认证机构认证的真实性。在任何情况下,认证过程都是由林主和经营者自愿发起,他们只要求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FSC的目标是通过制定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可的标准和相关的森林管理原则,以促进对环境负责、对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的全球森林经营活动。
    正如原则9和相关术语表中所提出的那样,FSC的原则和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热带林、温带林和寒带森林。很多原则和标准也适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补植的森林,可以在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起草更为详细的适用于各类森林植被类型的标准。FSC的原则和标准应纳入到寻求FSC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的审核体系和标准中。虽然FSC的原则和标准主要是为生产木材产品的森林经营而制定的,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可应用于生产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它服务的森林经营。原则和标准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没有主次之分,本文件应与FSC条例、认可程序和认证机构指南一并使用。
     FSC及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并不一定强求完全符合原则和标准,但在任何一条原则上存在重大距离通常认为不合格,或导致取消认证。这需要独立的认证机构依据每个标准满足的程度和距离的重大程度及其后果作出决定,可允许根据当地情况作出某些灵活处理。
     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以及相关森林的生态脆弱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森林管理标准会指出FSC的原则和标准解释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参与下制定,并由认证机构和其它参与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如果有必要,FSC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提倡采用本办法。若知更多有关认证和认可程序的信息和指南,请参阅FSC条例、认可程序和认证机构指南。
     使用FSC 的原则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制度。FSC旨在补充,而不是替代支持全球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的其它倡议。
FSC将开展教育活动,以增加公众对下列问题重要性的意识:
     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将经营和生产成本计入林产品价格;
     促进森林资源的最优利用模式;
     减少破坏与浪费;
     避免过度消费与过度采伐。
    FSC还将针对这些问题为决策者提供指导,包括完善森林经营法规和政策。
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8.1 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的相对复杂性及脆弱性,来确定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的并能重复,以便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以评估变化情况。
    8.2 森林经营应包括监测所需要的科学研究及数据采集,至少要有以下这些指标:
   (a) 能收获的所有林产品的产量。
   (b) 生长率、更新率及森林状况。
   (c) 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e) 森林经营的成本、生产率及效率。
    8.3 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能追踪到每一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监管链”。
    8.4 应当在森林经营规划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的结果。
    8.5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要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结果的概括性总结,包括标准8.2列出的内容。

  原则9:维护高保护价值森林
    在高保护价值的森林中进行经营活动,应维护或加强这些森林的特征,并且始终要以预防的方法,来考虑关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各种决策。
    9.1 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及强度对确定高保护价值森林的特征表现进行的评估。
    9.2 认证过程中的咨询部分应把重点放在确定保护特征及保持其特征的选择办法上。
    9.3 经营规划应包括并采取与预防措施一致的,并能保持和加强适应性保护特征的特殊措施,在向公众提供的经营规划要点中应专门列出这些措施。
    9.4 应当进行年度监测,以评估采取的措施在保护和加强这些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效果。

   原则10:人工林
    应按照原则及标准1~9和原则10及其标准来规划和经营人工林,人工林可以提供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有助于满足全世界对林产品的需求,同时它对天然林形成一种补充,减轻对天然林的压力,并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10.1 应在森林经营规划中明确阐述人工林的经营目的,包括天然林的保护与恢复目标,并且在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清楚的展示。
    10.2 人工林的设计与布局应能促进天然林的保护、恢复与保持,而不是增加对天然林的压力。在人工林布局中,应采用与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相适应的野生生物走廊、溪河岸边缓冲区及不同林龄和不同轮伐期的林分组合。人工林地块的布局和规模应与自然景观中出现的林分类型相一致。
    10.3 最好在人工林的构成上实行多样化,以增强其经济、生态及社会的稳定性。这种多样性可能包括景观中经营单位的规模和空间分布、物种的数量及遗传成分、龄级及结构。
    10.4 造林树种的选择,应基于对立地的适应性及对经营目的的适合性。为了加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营造人工林和恢复退化的生态系统方面,应优先考虑使用乡土树种,而不是外来树种。只有当外来树种的表现比乡土树种更好时才能使用,而且应当对它们进行仔细的监测,以发现非正常的死亡率、或病虫害爆发以及不利的生态影响。
    10.5 要在整个森林经营范围内保留一定的面积(与造林地的规模相适应,面积的大小可以根据当地标准来确定),以恢复天然林覆被率。
    10.6 应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土壤结构、肥力和生物活动。采伐技术和采伐率、公路及林区道路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树种的选择,从长远上都不应造成土壤退化,或对水质、水量产生不利的影响及溪流排水方式的重大改变。
    10.7 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病虫害和火灾的发生,以及侵入性植物的进入。病虫害综合治理应成为经营规划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依靠预防和生物防治措施,而不是化学杀虫剂和化肥。人工林经营应千方百计避免使用化学杀虫剂及化肥,包括不在苗圃中使用。标准6.6及6.7也涉及到化学品的使用。
    10.8 为适应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多样化,除了原则8、原则6和原则4中提出的那些要素外,对人工林的监测,还应包括定期评估其内外的潜在生态和社会影响(如天然更新,对水资源及土壤肥力的影响,以及对地方及社会福利的影响)。除非当地的试验或实践证明某一树种在生态上很适合这一地区,不具有侵入性,同时对该地区的其它生态系统没有重大的负面生态影响,否则不得大规模种植该树种。要特别重视人工林征地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对当地人所有权、使用权及进入权的保护。
    10.9 1994年11月以后在天然林采伐迹地营造的人工林一般不具备认证条件。人工林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说服认证机构,他们对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允许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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