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代缴广州社保,广州五险一金代买,广州工资代发,广州劳务派遣,广州人力资源公司,咨询热线:13431007953(微信同号),QQ:852001335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1月,公司向李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劳动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请于2020年12月2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李某于20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全额支付李某20年12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李某认为,劳动合同在20年12月31日才到期,而该公司于11月29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问题: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不能 李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能够得到支持。 地产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订的意思。双方虽于2020年12月14日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地产公司全额支付李某2020年12月的工资,当月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足以证明某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充分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直至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属于期满不再续订而终止。地产公司没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主张是地产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于2003年,18年HR外包经验,国内60家分公司,300多个操作网点,一对一专业服务,值得信任。 1、全国社保、公积金代缴2、代发工资、劳务报酬 3、劳务派遣、代签劳动合同 4、代买单工伤 咨询热线:13431007953(欧士)微信同号 办公QQ:852001335 关键词:广州社保代理公司,代缴广州社保公积金,广州工资代发,广州劳务派遣公司,广州人力资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