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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代缴哈尔滨社保,哈尔滨社保代买,哈尔滨社保代买,哈尔滨社保外包 员工上岗第一天就猝死,公司15分钟内参保缴费,还来得及吗?官司打到高院,法院这样判 《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北京一家公司最近摊上事儿了,一新入职员工上班第一天就猝死,公司紧急为其办好了社保增员手续,那么员工工亡待遇是否由社保中心支付?下面这则案例将告诉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2019 年 5 月 10 日,李某某与 XX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 根据公司的需要,将李某某派遣至 XXXX(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中控员岗位工作。按照 XXXX(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 X 管理局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公司派驻李某某到北京市延庆区从事消防中控员工作。 2019 年 5 月 15 日 7 时许,李某某在中控室交接工作时,突然发生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李某某为猝死,死亡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9 时 16 分。 公司从网上为李某某申请了社保增员(五险同增),申请操作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9 时 31 分。 2019 年 8 月 6 日,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向延庆区社保中心口头申请李某某的工伤待遇支付,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延庆区社保中心未予核定支付。 后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延庆区社保中心履行职责,按照工伤赔偿标准向其支付李某某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延庆区社保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社保增员手续和社保费用系发生工伤后办理和缴纳的,不符合支付条件 高院裁定:李某某死亡时公司尚未参保,相关待遇不属于 " 新发生的费用 " 范围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李某某死亡时公司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本案诉请社保中心给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所述的 " 新发生的费用 " 范围。故终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哈尔滨社保代缴公司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是一家全国连锁、集团化运营的大型人力资源公司。总部位于广州,全国共分华南、华北、华东、华西、华中等五个大区,网点遍及中国大陆31省市。 作为中国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之一,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成为行业的领先者。 联系: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曾先生 13609029349 QQ14211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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